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为本公司的联席保荐机构 ,其中银河证券委派高轶文、卢于担任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代表人。
    现接到银河证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由于该项目保荐代表人高轶文工作调动,银河证券决定将项目原保荐代表人高轶文、卢于,变更为卢于、李宁。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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