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部份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2007-12-28 0:00:00 代码:000962 作者: 来源:  出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12月26日,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获悉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银川资产管理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对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价值2978.41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期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经核实该冻结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61,533,44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32%,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此次冻结股份后,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冻结本公司股份累计总额为300万股,占该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86%,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0.84%。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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