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议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相关业务申请文件。
    2008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6号),核准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在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启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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