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原告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称:其在2007年3月与公司自然人股东--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先生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作价700万元。但在公司上市后,原告认为该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要求被告孙毅先生补偿原告上述股权转让金额计3800万元。同时,原告将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孙毅先生和公司已积极准备应诉工作。
鉴于该诉讼因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而引起,第一被告特别承诺:无论诉讼最终结果如何,都将独立承担该诉讼结果,而不会让公司承担责任。故该项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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