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下称:增城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广州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下称:合汇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增城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增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司、杨龙江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有关规定,增城法院裁定:查封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
另,对因上述案件被合汇公司申请查封的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下称:YH-H4-1地块)面积为85333平方米的土地及其上盖物,公司在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裁定书后,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2005)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对申请人位于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的拍卖,并对该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以上两项裁定若最终被执行,将影响公司账面资产约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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