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1日,罗 牛 山与海南龙得置业有限公司将魏铁及海口罗牛山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魏铁及惠宝公司履行惠宝公司2007年6月20日召开的股东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和同日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过户和更换惠宝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义务。2008年7月14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
2008年9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确认龙得公司、公司与魏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2、限魏铁和惠宝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具体包括:
① 将魏铁所持有惠宝公司18%股权过户给龙得公司;
② 将魏铁所持有惠宝公司2%股权过户给罗 牛 山;
③ 将惠宝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魏铁变更为徐自力,并且变更余下董事和监事。
本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魏铁和惠宝公司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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